第22834057号“”商标驳回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名称:山东北极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D座1615室
所属类别:第29类
驳回商标 :
驳回理由: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山东北极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
”商标图形部分与东莞市鹿鼎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786578A号“EERSTORY”商标近似,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9类上的注册申请。
一、当事人主张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注册公司,申请商标含义独特,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符合《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寓意方面、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及商标结构方面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异非常显著,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与引证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过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所以,本案申请商标应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2018年09月2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属于近似的问题。
1、两枚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不同,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是商标的汉字“北极鹿 图形 ARCTICDEER”,且该商标的特点与引证商标相对比具有独特特性,申请商标是由:“北极鹿+图形+ARCTICDEER”组合而成,北极鹿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英文是汉字一对一的拼音翻译,图形是消失多年的给小朋友带来快乐的北极鹿满载而归。三个部分组合在一起紧密结合,缺一不可。而引证商标是由:“DeerStory+图形”组合而成,英文翻译过来是“故事鹿”图形是一个望向左侧的鹿头。通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对比分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两枚商标显著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结构构成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北极鹿ARCTICDEER图形”组合而成,引证商标是由“DeerStory图形”组合而成,组合结构完全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并不构成近似商标。
3、两枚商标视觉效果不同,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
”的整体是由汉字图形英文组合而成,图形设计风格靓丽光鲜,颜色搭配大胆,给人以一种明亮光鲜,简单大方,视觉冲击力极强,看后让人深入人心,便于记住识别。而引证商“
”是由英文图形组合而成,但是英文图形完全不同,引证商标的图形以黑白颜色搭配,以英文和鹿头组合,视觉效果并不突出。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呼叫不同,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的汉字读音为:“北”“极”“鹿”英文为汉字的一对一英文翻译“ARCTICDEER”;引证商标的读音为:“DeerStory”。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上完全不一样,整体呼叫差异非常明显,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
该复审商标经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撰写商评委认可了我司观点,驳回复审程序现已结束,申请商标给予初步审定公告进入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