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67665号“”商标驳回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名称:刘文平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院及5号楼13层4单元1615
所属类别:第35类
驳回商标:
驳回理由: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在“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货物展出;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广告宣传;”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西安安化延年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7854137号“”商标近似。该商标与王帅奇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7976407号“”商标近似,驳回申请人的商标申请。
一、当事人主张
1、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合法申请人,应依法受到保护;
2、第二、条件符合:申请商标是由“老头瓜子”几个汉字组成,该名称有自己独特的寓意及设计风格,该名称在整体寓意、读音、字形、所代表的服务范围等方面与两枚引证商标之间差别显著,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给予核准注册。
3、显著性: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很大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对于文字商标采用“字形、字义、字音”为区别标准,显然各商标都不尽相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属于近似的问题。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从本案来看,在整体排列组合方式方面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读音、字形、所代表的服务范围等方面与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区别,同时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该复审商标经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撰写商评委认可了我司观点,驳回复审程序现已结束,申请商标给予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