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308789号“”撤三案件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名称:邱烈祥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院及5号楼13层4单元1615
所属类别:第33类
撤三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撤销第:18308789号,第3类“”注册商标。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与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18308789号第33类“逸竹”商标,并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六十六条: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申请。
本案中,被申请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是对于商标名称的无权侵占,影响其他人在对于此商标名称的正常使用和注册。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定情形。为维护商标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保持正常的商标使用秩序,特此申请贵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在“白酒;果酒(含酒精);含水果酒精饮料;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烧酒;开胃酒;鸡尾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服务上的申请。
该撤三案件商标经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撰写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我司观点,撤三程序现已结束,申请商标给予撤销注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