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965161号“”商标驳回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名称:康峰370702197302041841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绿地中央广场D座1615室
所属类别:第28类
驳回商标:
驳回理由: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
”在28类上的部分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小手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5579228号“ERIC&BRUCE”商标近似。,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8类上的注册申请。
一、当事人主张
1、 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合法申请人,应依法受到保护;
2、驳回商标“”是申请人经过筛选注册使用的商标,使用在“风筝,风筝线轴,游戏器具,玩具,玩具风车,模型飞机材料,棋,锻炼身体器械,箭弓,钓鱼用具”等产品项目上具有特殊含义,具有显著性,应依法受到保护;
3、驳回商标“”与第15579228号
引证商标在首字、含义、寓意、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整体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评委审查通过部分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
4、审查员审核标准不统一,另申请人难易信服。
5、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过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所以,本案申请商标应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属于近似的问题。
1、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首字区别明显,不视为近似商标
驳回商标“”汉字首字为“傻”英文首字为“K”;引证商标”首字母为“E”无汉字;
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从首字及首字母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2、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组合结构不同,不视为近似商标
驳回商标“”是由“图形”“傻妮儿”“Kite girl”三部分组合而成;引证商标“”是由“图形”“ERIC BRUCE”两部分组合而成;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从组合结构来区分,组合结构不同,不视为近似商标。
3、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寓意不同,不视为近似商标;
驳回商标“”是由汉字“傻妮儿”及英文“kite girl”及“图形”三部分组合而成,“傻妮儿”来源于产品经营所针对的消费群体,这个品牌主要针对于青少年及儿童,因此以“傻妮儿”命名用以突显儿童及青少年们的天真可爱。“kite girl”是“风筝女孩”的意思,图形用一个非常可爱活泼的小女孩的形象出现,小女孩后面用一根细线及一根粗线构成一个半圆形,用线将小女孩围起来使整体图形更加运动感,一方面代表活泼一方面代表天空。汉字“傻妮儿”与图形镶嵌而成,与英文上下排版,三部分紧密组合,缺一不可。
引证商标“”是由“ “CRIC & BRUCE” 前面的英文无含义,后面的英文翻译过来是“布鲁斯”的意思,引证商标的图形是由一个小女孩头上趴着个卡通猫小女孩两手张开,浓眉大眼,两眼直视,虽然添加了卡通成分,但缺乏可爱;
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从寓意上区分,两者概念完全不同,不应视为近似商标。
4、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组合结构上不同导致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不同,不视为近似商标
驳回商标“”是由汉字“傻妮儿”及英文“Kite girl”及图形三部分组合而成,主体设计突出汉字“傻妮儿”图形与英文在整个标志中辅助汉字,整体视觉效果突出,设计风格新颖,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引证商标“”是由英文“ERIC&BRUCE”及图形组合而成,上下排列,两个部分均在主体的百分之五十;
从组合结构设计上的突出主体及视觉效果上来区分,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构成近似。
5、驳回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风格区分明显不同
驳回商标“”图形部分是一个非常可爱的小女孩,扎着小丸子头,两撇可爱的小眉毛加上两个小小的眼睛形成鲜明的可爱对比,在小女孩的两个小脸蛋上用两个椭圆加上两滴水滴形状进行修饰,突出小女孩胖嘟嘟,粉嘟嘟的小脸蛋,加上这两点修饰更加突出小娃娃萌萌哒的效果,小女孩右侧耳朵下方设计一个黑色突出的头发装饰品,用作表示小女孩扎着一个小辫子,小女孩的头部稍稍倾斜,使得眼睛侧方看去,更突出调皮可爱之感,整体设计风格突出小娃娃的可爱之处,用突破常规的美感修饰元素,将小娃娃设计的非常卡哇伊,给人一种萌萌哒的视觉冲击力。
引证商标“”图形部分是一个浓眉大眼的小女孩头上趴着一个卡通猫,小女孩张开双臂做拥抱形态,小女孩头部及眼睛直视,整体并未有其他装饰元素,整体感觉比较死板。
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从设计风格及设计元素组合上区别非常明显,不应视为近似商标。
该复审商标经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撰写商评委认可了我司观点,驳回复审程序现已结束,申请商标给予核准注册裁定,并下发商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