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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467665号“劳道哥哥”商标驳回案件 发布时间:2020-09-17

39467665号“”商标驳回案件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名称:李宝玉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院及5号楼13层4单元1615

所属类别:43


驳回商标:

驳回理由: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43类上的注册申请,理由为:与兰云511025195805215211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0608827号“”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深圳市令婆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33077377号“”商标近似;该商标与南宁市吉至餐饮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6188863号“”商标近似;该商标与安徽巴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28019008号“”商标近似;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3类上的注册申请。


  1. 当事人主张


  2. 申请人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是合法申请人,应依法受到保护;


2、条件合格: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整体寓意明显,显著性强;与引证商标之间在整体排列组合方式、整体视觉效果和显著识别部分以及商标整体文字元素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申请商标完全具备商标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关于申请商标的条件和商标的构成要素的规定,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审查员审核标准不统一,另申请人难易信服。


5、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过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所以,本案申请商标应该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属于近似的问题。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具体如下:       申请商标


从本案来看,在整体排列组合方式方面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之间并没有运用同样的排列组合形式和元素组合形式。并且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之间在汉字部分的读音方面也完全不同。四枚引证商标在组织构成方面和读音方面及整个排列形式上与申请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会给任何人带来误认和混淆的结果,不属于近似商标的范围。

     该复审商标经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撰写商评委认可了我司观点,驳回复审程序现已结束,申请商标给予核准注册裁定,并下发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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