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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070923号“懿臻”商标驳回案件 发布时间:2019-07-3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名称:德州首冠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5号楼13层4单元1615

所属类别:29

驳回商标 :


驳回理由:

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部分驳回申请人德州首冠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图形部分与长沙市海鸽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014735号“云鸽”商标近似,驳回申请商标在第29类上的注册申请。

一、当事人主张

1、 申请人是专业的食品行业,公司规模大,影响范围广,在业内为知名企业,得到相关公众的一致认可。

2、 申请商标“懿臻yizhen 图形”是独创商标,是申请人将企业文化元素融入到品牌理念之中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依法应当全部获准核准注册。

3、 申请商标与第7014735号“云鸽”图形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商标文字元素含义、商标图形元素外观以及显著识别部分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商标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201711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典型意义

本案焦点问题是被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属于近似的问题。

1.组合结构不同、读音不同;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懿臻”及拼音“yizhen”及图形三部分组合而成,镶嵌排版,融合设计,字体艺术化设计,汉字读音为“yizhen”。引证商标是由汉字“云鸽”及拼音“yunge”及图形三部分组合而成,上下排版,普通字体,汉字读音为“yunge”。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

2.主体不同,设计风格不同、视觉效果不同;

申请商标的主体为汉字“懿臻”图形为汉字的点缀设计,图形结合汉字抽象美观,小鸡展翅高飞,整体设计美观大气寓意独特。引证商标的主体为汉字“云鸽”图形是对汉字的描述设计,云中的鸽子,表现的动物完全不一样。申请商标的动物为展翅高飞的小鸡,引证商标的动物为云中的鸽子,虽然都属于禽类,但是确实不同的动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应视为近似商标。

该复审商标经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业撰写商评委认可了我司观点,驳回复审程序现已结束,申请商标给予初步审定公告进入公告期并下发商标证书;专用权限自2018年4月21日至202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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