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晟皓知识产权!
微信公众二维码
免费服务热线: 4009155502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新闻中心
关于第21837328号“麻里贡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4

作者:晟皓国际知产



一、基本案情

21837328麻理贡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河南省润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1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于201712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三十类面包;糕点;甜食;谷类制品等商品上。20181115日淮滨县绿满园种植专业合作社(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主要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429432麻里馓子MALISAN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在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麻里馓子MALISANZI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面包;糕点;甜食等商品上以被相关公众所熟知,重点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食品;春卷;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共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对引证商标产生影响。并且争议商标由文字“麻里贡馓”构成,而作为商标使用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也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另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争议商标在“蜂蜜”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争议商标“麻里贡馓”核定使用在第三十类面包;糕点;谷制食品等商品上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麻里馓子”核定使用在面包;甜食等商品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

此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值得注意的是,争议商标在“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类,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蜂蜜”商品对引证商标产生了影响,因此商评委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在“蜂蜜”商品上予以维持,其余商品予以宣告无效。


争议商标微信图片编辑_20190814090531.jpg

   
X 商标查询
*姓名:
*联系电话:
*商标名称:
*所属行业:
QQ/微信:
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