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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738304号“明月金片茶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9

一、基本案情

第25738304号“明月金片茶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宜春市禅茶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8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核,于20188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三十类茶等商品上。2018913日潘诚基先生委托我公司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主要理由为: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23178号“金片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近似。2、申请人对“金片”商标享有名称权、著作权、在先商标权。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名称权等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其他加盟商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而被申请人称:“金片”是金观音茶叶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有很大的区别,并没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未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二、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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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得出如下判定结果:1、争议商标中文“明月金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金片”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之含义,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九条规定,不能便于识别。2、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是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中,争议商标“明月金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金片”并且都核定使用于茶类等商品上,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已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或使用足以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综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切记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应当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在先申请者的权益,防止使用行业类似名称进行不良竞争,维护好商标注册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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